第四十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兴办符合标准的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社会服务场所,并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