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