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

慈善组织或者求助人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单位接受个人求助或者对其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提示,告知其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