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