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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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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