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