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