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