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的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应当按照鼓励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等多种扶持措施,鼓励其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