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