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