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坚持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