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企业未正常运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