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建立、保存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