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