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