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