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擅自、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