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