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