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细河保护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