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细河保护实行河长制。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市、县、乡(含镇、街道办事处)、村(含居民委员会)四级河长体系。

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