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广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细河水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细河保护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