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