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动态,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严格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