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

(二)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客户准入、授权管理、业务流程、信贷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实施优惠的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减少通道业务和融资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

(四)地方性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普惠小微金融;

(五)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市场前景好、具备技术和竞争力的民营经济组织,不抽贷、不断贷,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办理续贷手续;

(六)对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以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融资;探索对民营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