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投资发展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其他专业投资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本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投资,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