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民营经济组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补齐登记材料或者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证明等材料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