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群众诉求办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群众诉求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