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为本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领导议事机构,负责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督办检查,决定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和协调督办机构,研究制定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通报诉求办理工作情况。
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依托8890平台开展群众诉求受理、分转、反馈评审、数据汇总等工作,与其他群众诉求平台统称为群众工作服务机构。
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在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