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群众的思想;坚持暴露问题不可耻,解决问题最重要,为民办事最光荣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源头治理,解决共性问题,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唯一评价标准。建立统一受理、分级负责、高端督办、群众监督、属地属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