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遵守道德操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