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非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