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