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