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科技、商务、金融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