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