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