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