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