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