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建立健全多元股东的制衡机制,切实维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国有企业在传统支柱、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