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