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