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