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失信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在行政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中采取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