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