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