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十三条已废止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发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通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