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发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通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