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十二条已废止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行业、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形成后,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