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损害公共利益,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