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餐饮经营者以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