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也可以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研究情况提出调研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