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组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