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